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眾創空間,做好眾創空間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眾創空間支持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武辦發〔2015〕12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創辦、針對早期創業服務,為創業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其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三條 各類社會組織和有志服務大眾創新創業的個人,都可以根據各自的發展目標和資源稟賦,創辦各具特色的眾創空間。
第四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眾創空間進行指導和服務,認定市級眾創空間,組織評定中心性眾創空間,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眾創空間。各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眾創空間發展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起者和運營者、服務團隊和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運營管理和服務大眾創新創業的專業能力。
(二)具備基本服務設施,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辦公條件和信息溝通交流場地。
1.創客空間類。場地面積應在3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基于網絡的創客空間無物理空間要求,但應具備相應的網絡基礎設施和完善的配套服務。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創客空間,還應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測試等公共技術平臺。
2.創業咖啡類。場地面積應在5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其中,辦公與項目路演等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90%。建有線上服務平臺,整合利用外部創新創業資源,開展多元化的線下活動。
3.創新工場類。場地面積應在5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元器件、基本耗材等研發資源。提供單個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的創新工位20個以上。單位內部的實驗室、儀器設備等研發資源免費向創客開放,高校創辦的創新工場應免費向在校和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開放。
(三)具備以下服務功能:
1.集聚創新創業者。年入駐的活躍創客和團隊不少于100人,年新注冊企業不少于20家。
2.提供創業融資服務。設立不少于300萬元的種子基金(或建立戰略合作協議的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20家以上),每年為10個以上的創業企業(團隊或創客)融資不少于100萬元。
3.舉辦創新創業活動。積極開展“青桐匯”、投資路演、宣傳推介等活動,舉辦各類創新創業賽事,為創新創業者提供展示平臺。
4.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為創業者提供知識產權、科技信息檢索、檢驗檢測、研發設計、小試中試、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社會化、專業化服務。
5.開展創業教育培訓。與高校合作,開展針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與培訓,開展各類公益講堂、創業論壇、創業訓練營等活動,建立創業實訓體系。
6.建立創業導師隊伍。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清晰的導師工作流程,完善導師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7.鏈接國際創新資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創新創業資源,廣泛開展與海外資本、人才、技術項目及孵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8.集成落實創業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向創業者宣傳并協助相關政府部門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普惠性稅收政策、人才引進與扶持、政府采購、科技創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六條 市級眾創空間的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申報主體填寫《武漢市眾創空間認定申報書》,向所在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二)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批組織專家評審,進行實地考察。對擬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布,有效期為兩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條 各區(開發區)、各高校院所應加強對所轄眾創空間的日常指導和服務,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協同推進。
第八條 建立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市科技局每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合格的給予資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眾創空間的資格。
第九條 各眾創空間應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創新創業服務。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以及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有權取消其相關資格、收回財政資金,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