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
種子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孵化器公司”)的孵化和服務功能,加大對入孵企業的科研項目和創新人才的扶持力度,解決科技創業資金不足的問題,培育有競爭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決定設立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
化器種子資金(以下簡稱“種子資金”)。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鄂科技文2011[111]號)以及《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孵化器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種子資金是一種孵化、鼓勵科技人員初期創業的專項資金,通過引導性投入,為技術創新項目、科技創新人才和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和咨詢服務,使其發展壯大。
第三條 種子資金主要來源于孵化器公司自有資金,總額300萬元。
第四條 孵化器公司企業服務部是種子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和發布種子資金年度支持計劃,并對種子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種子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原則。
第二章 資助對象
第六條 種子資金的資助對象是進入孵化園區進行創業孵化的初創科技企業。
第七條 種子資金資助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的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必須在孵化器內,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報企業是屬于發展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注冊資本不超過300萬元。
三、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符合孵化器公司產業發展定位,創新性較強,技術水平領先,具備一定成熟性的項目。
四、企業申請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有一定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擁有一定數量的項目研發配套資金。
第三章 資金資助方式
第八條 種子資金資助方式為項目借款資助或參股,借款資助償還期限一般為1年,利息根據銀行當期借貸利率計算。如果項目市場前景好具有投資價值,通過專家認定,可返還利息,作為對該項目的投資。參股具體條款由孵化器公司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九條 種子資金支持的項目以企業申請為主。對于科技創新研發的借款資助項目,原則上種子資金在整個項目投資中所占比例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且單項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于參股項目,參股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占被投資公司的股權不超過50%。
第四章 運作程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初創科技企業,遵循自愿的原則申請種子資金。申請時,企業必須向孵化器公司企業服務部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種子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個人資料。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復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說明文件(技術報告、專利證書、成果鑒定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五、項目預算報告和項目已完成投資額的財務清單及相關憑證復印件等資料。
六、其他與申請種子資金有關的資料(如列入國家科技計劃的有關批準文件、環保證明、獎勵證明、用戶訂單等的復印件及產品照片)。
第十一條 孵化器公司企業服務部在收到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全部申報材料后,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受理和篩選:
一、對入孵企業申請種子資金的資格條件進行確認,并向申請企業詳細說明種子資金的資助方式、運作與管理事項等。
二、組織五人以上的技術、專利、財務、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對申請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運作模式、市場前景、財務狀況評價等進行全面論證、評估,并出具評審報告。
三、將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連同上述資格條件確認意見、調研報告、評審報告一并提交孵化器公司董事會。申請企業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種子資金資助項目經孵化器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與申請企業簽訂資助協議書,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獲得種子資金資助的企業或項目,孵化器公司定期走訪、調研,隨時掌握種子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將調研分析的情況上報董事會。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完畢,由承擔項目的企業提出驗收申請并遞交項目總結報告和資金使用決算報告,孵化器公司將組織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和種子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種子資金項目投資失敗,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規定對項目實施情況、失敗原因進行評估,分清原因、責任和雙方應當承擔的義務,如確屬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失敗,清算后資金損失報財務部審核,經院領導批準后予以核銷。如確系人為因素造成種子資金項目失敗的,將依法追究種子資金項目承擔企業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孵化器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對情節嚴重的,可訴求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種子資金承擔項目企業擅自挪用種子資金、弄虛作假的。
二、種子資金項目停止開發和生產活動的。
三、種子資金項目不能按計劃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種子資金項目承擔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的。
五、經調研、論證確定種子資金項目無明確發展前景的。
六、未能通過驗收或不配合孵化器公司開展工作的。
第十七條 種子資金項目承擔企業的義務
種子資金項目承擔企業應根據協議書要求定期向孵化器公司報送財務報表和其它相關材料,并應積極配合孵化器公司的走訪調研及種子資金的使用監督工作,對違反本辦法十七條規定的項目承擔企業,將被停止申請使用資格。同時,孵化器公司將按合同規定追究項目承擔企業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武漢市工科院科技園孵化器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9日